(一)明确护理人员收入情况。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规定算护理费;若其无收入或请护工,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二)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则上为一人,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按此确定人数。
(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一般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因残疾不能恢复的,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二十年。
(四)定残后护理要确定护理级别。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进而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护理费根据上述护理人员收入、人数、期限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