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基于合同行使撤销权且标的物在撤销前灭失,可向过错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或让其赔偿损失。
(二)若撤销权行使目的为恢复原状,而标的物已不存在无法恢复,可主张替代赔偿,也就是要求对方用货币等方式补偿标的物价值。
(三)若涉及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即便标的物不存在,但不影响撤销法律行为效力的,仍能撤销该行为,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其他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