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胁迫方若要维护自身权益,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二)在日常生活中,受胁迫方要注意收集被胁迫的证据,比如通话录音、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行使撤销权时能证明合同是在受胁迫情况下订立的。
(三)受胁迫方需密切关注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避免因超过一年期限而导致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