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中,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若未收取运费,承运人别去请求支付运费;若已收取运费,托运人能要求返还。
(二)买卖合同中,交付前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除特殊规定或约定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则由买受人承担。若因买受人原因致未按约定期限交付,买受人自违约时起承担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