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另一方应接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法追回房屋的结果,可在离婚时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办产权登记,另一方不同意出售,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若签订合同一方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卖房者有处分权,另一方应视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