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胜诉后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前,应收集证据证明房产为被告合法所有,比如房产证等。
(二)若被告称房产是其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原告可调查该房产面积、价值等是否超过生活必需标准,若超过可向法院主张执行。
(三)若发现房产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原告可通过法院查明权利受限的具体原因和程度,配合法院处理相关问题以推进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