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要明确各类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在收到自诉状等材料后仔细审查,一旦符合条件,务必在十五日内完成立案工作。
(二)立案后,根据案件适用程序不同准确把握送达时间。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后五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后七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送达时间进行严格监控,防止出现逾期送达情况,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