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明确监视居住执行完毕后是否会被羁押,当事人或家属可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侦查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
(二)若认为自身不应被羁押,可在监视居住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线索,争取不被采取羁押措施。
(三)若对可能采取的羁押措施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和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