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继承时,首先要明确遗产包含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在处理积极财产时,要对各类财产进行清晰盘点和估值,比如对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对于消极财产即债务,继承人要清楚自己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法定继承中,若有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应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适当多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要求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其他继承人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
(三)若存在遗嘱,应严格按照遗嘱确定的份额进行遗产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