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场应确保电梯质量合格,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避免因自身问题导致顾客摔倒。
(二)顾客在电梯上应遵守规则,不奔跑、嬉戏,减少自身重大过失行为。
(三)若摔倒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场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