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自行就争议事项沟通商量,达成一致,此方式成本低、效率高。
(二)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时,可找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组织,由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行政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民事诉讼:若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