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明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准备好诉讼材料前往相应法院起诉。
(二)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直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起诉离婚时先确定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有则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没有则在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四)对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