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要全面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可收集照片、聊天记录等;实施家庭暴力可收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收集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
(二)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三)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静,如实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
(四)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在六个月内尽量收集新的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备后续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