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以此让工程达到约定质量标准。
(二)若修理、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交付带来的损失。
(三)若工程质量问题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达标,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像已投入资金、预期可得利益等。
(四)发包人还能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参照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上述发包人权利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