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我国著作权取得制度是:以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和保护前提条件的国家,其著作权法以强调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为主,作品固定于载体之上是进行商业交易的前提条件,因此,这些国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形式要件作了限制。并且,为保护固定于载体之上的作品权利,还要求对这些作品进行登记。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出现对防止他人对作品的擅自复制起到积极的作用。法国学者安德烈· 弗朗松解释著作权登记制度产生的原因时,认为在英美法系法律理论中,人们为了公众的利益才鼓励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因此根据这种理论,只有在作品发表之后法律才给予保护,甚至是作品的发表也不能给作者带来这种保护,只有在作者表示了希望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愿望之后才能提供保护。为此目的,这些国家规定了登记制度、交存样本及在作品复制本上声明保留著作权等办法。否则,将认为作者把作品奉献给了公众。由此看来,登记制度的产生是建立在将作品使用者的利益置于作者利益之前这一前提之下,如果没有完成特别的登记手续,作品将被视为公众可共享的共同精神财富。登记制度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利于作者权利的保护也利于使用者的对作品的使用,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但登记制度不是对所有作品自动予以保护,也会影响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在采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的国家,其认为作品作为人的精神创作产物是作者人身的延伸和作者人格的反映,作品中的财产利益完全是基于创作而产生,因此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手续,即自动取得。用物权理论解释,那就是人对自身拥有的物或自己创造的物构成对物的原始取得,其无需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而可以获得排他的所有权。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是将作者的利益置于公众对作品使用权之上,著作权保护是原则,放弃著作权将作品提供公众共享必须经过特别的表示才能实现,否则公众不得任意使用作品。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及时保护,可以有效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对作者利益的保护水平较高。然而,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登记的作品取证稍难。另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对公众使用作品、传播作品限制较大,影响整个社会信息、思想及技术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