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遇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三)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四)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也对上述不同情况的侦查羁押期限延长及重新计算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