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损坏赔偿:托运方按合同约定要求承运人赔偿,合同无约定或不明,先协议补充,无法达成则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算赔偿。
(二)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运输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三)第三人过错赔偿:受损方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货物本身价值及相关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