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抢夺公私财物行为的判定,可参考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即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要关注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并报最高院、最高检批准的具体数额标准。
(二)若携带凶器抢夺,或抢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要认识到会被酌情从重处罚,需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不触犯法律红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