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当地标准:关注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并报最高法和最高检批准的具体盗窃立案数额标准,避免因不了解标准而产生误解。
(二)避免特殊情形:不要实施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再盗窃、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等特殊情形的盗窃行为,否则即便未达数额标准也会被立案。
(三)提高防范意识:公私财物所有者要增强防范意识,减少被盗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