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侦查阶段,若出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应主动撤销案件。当事人可留意案件进展,若符合情形可提醒公安机关撤案。
(二)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存在法定情形,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符合不起诉条件,提交给检察院。
(三)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