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视听资料: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记录对方拒绝自己见孩子的场景,包括双方对话、对方阻止的动作等。
(二)收集证人证言:找当时在场的人如邻居、居委会人员等作证,让他们出具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证明对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的事实。
(三)保留沟通记录:如和对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其中若有对方明确表示不让看孩子的内容,可作为有力证据。
(四)寻求相关组织帮助:请求居委会、妇联等介入调解并保留调解记录,这些记录可间接证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沟通记录、调解记录等都属于法定证据类型,可用于证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