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方面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要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去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若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等情况,要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同样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去法院起诉。
(二)民商事仲裁方面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无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违法等情形,需在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后,可依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