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贴牌生产中,经常需要在产品上加贴定作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在这种关系之下,定作方是许可方,贴牌生产企业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使用权人。但在贴牌生产中,商标使用行为又与一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不同:
(一)、费用收取方式有本质区别: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是商标权
利借用关系,许可人出借给被许可人部分商标使用权后收取商标使用费。在贴牌生产中,定作
方要向贴牌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一般不涉及商标使用费。
(二)、商标权的处分方式不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的是权
利人的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可以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商品及其附着的
商标权可一并处分。而在贴牌生产中,贴牌生产企业只负责按定作方的要求生产产品,虽然产
品中要贴附商标,但商标权属于定作方,加工方不享有贴牌产品上的商标权利,对商标也没有
处分权利。
(三)、备案程序和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26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商标许可中备案是必经程序,被许可方对生产的产品拥有所
有权,自主承担因产品产生的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而在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
为是否需要在商标局备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定作方虽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却拥有对贴
牌产品处置权,并承担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
以上表明商标可以贴牌使用的,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