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被取保候审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配合检察院工作。
(二)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检察院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犯罪嫌疑人可积极表明认罪认罚态度,争取适用速裁程序。
(三)当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仍需保持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