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对方全责且无特殊情况时,直接与对方及对方保险公司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等待对方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无需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
(二)当对方逃逸、无力赔偿或对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时,可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但要了解自己保险公司对代位求偿的条件和流程要求,同时考虑可能对下一年度保费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里保险代位求偿可看作此条规定在保险领域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