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方若想解除合同,应先判断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若有则可按规定解除。
(二)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但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应通过起诉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而非直接书面通知。
(三)违约方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后,需等待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