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避免因不了解而触犯法律。
(二)不同地区标准有差异,要关注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即使抢夺财物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有多次抢夺或导致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等情形,也会被以抢夺罪定罪,所以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实施抢夺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