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要确保出示逮捕证,这是合法执行逮捕的必要程序。
(二)逮捕后应马上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保障羁押的及时性。
(三)在不出现无法通知的情况下,要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四)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暂不通知,待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