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叔叔是一名精神病人,昨天自己出去耍,居然抢了路人东西,咨询下精神病人抢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比较恰当啊

帮助5人 1.2w浏览 匿名 2018-03-30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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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示同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生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报案人是受害人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月10日“早上7点20分许”。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立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而被告人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义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这一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而孟某某首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月10日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一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随后,19时30分公安机关对其所作了《讯问笔录》(第一次)。
    在孟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孟某某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对孟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常某也还没有承认二人的犯罪事实(常某是在5月10日19时55分才承认的)。
    另外,根据某某市公安局大案中队2007年9月29日出具的本案《抓获经过》也可以证实:“……再次询问孟某某,孟某某即交待了犯罪经过,后常某迫不得已也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段文字也足以说明,孟某某确实是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孟某某作案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另一同案犯尚未承认犯罪事实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孟某某的自首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本人悔过自新的态度,而且减少了国家对刑事侦查等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本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宣告破案,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其自首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在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的这起抢劫案件中,他与另一被告人常某相比,没有积极购买砍刀为犯罪准备工具,没有主动提出过犯罪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用砍刀伤害被害人。
    从常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来看,常某也承认是自己砍的害人。
    诉讼卷第3卷第17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们用什么杀死黄义然的?”常某回答:“我拿了一把砍刀,孟某某拿了根棍子”。
    诉讼卷第3卷第20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砍完义然后干什么来?”常某回答:“我砍完她后,把刀给了玉强了,然后我去找钱去了,玉强后来砍没砍她我不清楚。”
    从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所作的《生物物证鉴定书》(公某某物证鉴法物字[2007]217号)结论分析,能够确认:送检的圆头砍刀和常某上衣及裤子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但是,该结论却不能肯定平头砍刀(未带入犯罪现场)、孟某某上衣和木棍上的血迹为受害人所留。
    按照犯罪痕迹学的一般原理,只有对受害人实施砍杀行为的人,才有可能在衣服上喷溅有受害人的血迹。
    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既然不能确定孟某某身上的血迹是否是被害人所留,就不能确定其实施了砍杀被害人的行为。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是孟某某直接造成的。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2007)某公刑技医字第(0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的结论:“死者黄某某系锐器致左颈动静脉横断及左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被告人孟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用砍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只是用拳头、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但这些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其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孟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 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一点,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中,均可以看出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中,也表明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来表示自己的深刻悔罪。所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被告孟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全文
    10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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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要房子比较好还是要钱比较好
如果拆迁户身处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房屋价值几乎没有回落的余地升值空间更大,产权置换要比货币补偿更划算一些,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就不一定用补偿的钱购买一套房,即使买了一套房手里也没有了多余的钱,和选择产权置换得来的面积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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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抢劫罪投案自首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犯下抢劫罪行后选择主动投案自首者,在司法审判时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于对情节轻微者,亦有可能实施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决。
在定罪量刑方面,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第二,普通情节的情况下,应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第三,若存在法定加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需要额外支付罚金或是被剥夺生命权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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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什么条件能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如涉嫌抢夺罪行,仍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的现行法规,诸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最后,如果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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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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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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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比例该怎么约定比较合适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最为合适。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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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江西萍乡盗窃罪辩护律师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律师服务的价格体系主要包含按件付费及按比例收费两种模式。
对于不牵涉到财产权益的案件,我们将采用计件收费方式;
每项计件收费金额定为3000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之上可给予50%的上浮空间,而下调则不受限制。
然而,若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问题,我们将按照标的额的比例来收取费用,每个阶段的收费金额将依据以下标的额区间按比例逐步累积计算:
2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设定为800元;
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调整为4%;
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设定为3%;
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调整为2%。
律师费,即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尽管律师费在全国范围内并未有统一的定价标准,但各省市相关部门均会出台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
此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需由律师与客户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地域特点,选择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等多种方式进行收费。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抢夺罪80万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那些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人,司法机关将根据犯罪情节及涉案金额的大小,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同时还需附加或者单独科以罚金。
倘若犯罪分子多次进行抢劫活动,则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规定情节的犯罪分子,他们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还需支付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在具体量刑时,抢劫公私财物的价值将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抢劫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000元至80000元之间以及200000元至400000元之间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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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1、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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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和盗窃罪一样
[律师回复] 解析:
1.盗窃罪乃是法律术语中的一环,其主要特徵即在于通过非合法手段,企图将他人拥有的财物转化为自身或他方(也包括法人团体等上位主体)所控制的资产。
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是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甚至包括入室行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多种形式。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这一行为,其次,这些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最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特定的盗窃方式。
只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才能构成盗窃罪。
其中,前述的第一类情况可以称之为普通盗窃,而后四类则可归结为特殊盗窃。
2.抢劫罪则是另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保管者交出财物,从而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并且意图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如果缺乏这样的故意内容,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同时犯抢劫罪抢夺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情况交织在一起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数罪并罚。
在此过程中,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当被告在审判宣告之前已经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且这些犯罪行为均需接受刑事处罚时,除了对于死刑及无期徒刑这两种极其严重的情形之外,应该在所有刑期的总和之下,以及最高刑期之上进行酌情考虑,最后确定一个合适的执行刑期。
但是,最高可适用的管制期限不能超过三年,最高可用的拘役期限则不能超过一年,而如果所涉及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话,那么最高的执行刑期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然而,若总和刑期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最高的执行刑期就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其次,在审判宣告之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审判宣告之前还存在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对此新的犯罪行为做出判决,并且按照相关规定来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必须要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中。
最后,如果在判决公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那么就应该对此新的犯罪行为重新做出判决,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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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啊,是按照多少报销的啊?
在医保范围内,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门槛费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百分之6、二级医院百分之8、三级医院百分之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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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涉及的犯罪客体对象问题,相关法学理论与实践领域存在着诸多争议。
然而,其中一个共识在于,该罪行的客体必须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裁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待解决的问题方面,包括调解书、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是否也应包含在内,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各持己见且观点相左。
对此,辩护律师应当立足于罪犯的犯罪客体对象是否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将那些超出人民法院已作出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范围以外的文书,从犯罪客体对象中予以剔除,进而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绝执行”,其起算时间应自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换言之,若转移或隐匿财产等可能构成该罪行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前,那么这些行为便无法被视为构成该罪行的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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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平台涉嫌抢劫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执法部门对相关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并非局限于某一品牌或类型,只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交通警察都会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未取得营运资质(即公司运营所必须具备的官方许可证)的车辆,无论其品牌或型号如何,交通警察均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以下几种特殊类型的车辆往往也是交通警察关注的焦点:
1.面包车: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面包车不得擅自拆装座椅或增设座位,然而在一些三、四线城市,部分面包车车主为了方便载货或载客而进行非法改装,因此交通警察对此类车辆进行了重点监管。
2.非法改装车辆:
这类车辆通常受到年轻人群体的喜爱,尤其以本田思域为代表,经过改装后的本田思域甚至可以超越价值数百万元的豪华跑车,但这种非法改装行为无疑会引起交通警察的高度警惕。
3.旧款进口豪车:
相较于普通车辆,旧款进口豪车更易成为交通警察的检查对象,因为这些车辆极有可能涉及走私活动。
4.摩托车:
由于部分摩托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办理牌照,甚至存在逆向行驶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因此交通警察对摩托车的监管力度也相当大。
法律依据: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检查机动车行驶证,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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