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合资企业一方私自转让股权,其他股东首先要确认转让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即是否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等。
(二)若未履行程序,其他股东可在知晓后,收集相关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内部文件等,向法院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若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受损的其他股东可收集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向私自转让股权的股东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