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应主动在分配遗产时给予适当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以体现公平。
(三)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四)继承人之间可就遗产分配进行协商,达成不均等分配的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