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婚姻期间一方不知情的欠款,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为共同债务双方共担;反之一般为举债方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不知情方可收集证据避免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婚姻期间一方不知情欠款的承担主体,关键在于债务的用途。当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此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若债务是举债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通常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不过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仍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不知情一方为避免承担不必要债务,可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债务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