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初审公告期内维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要证明自己先使用该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力,或者证明抢注方存在恶意,像知道原使用人商标情况还进行抢注。
(二)商标已注册维权: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为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提出无效宣告要准备充分证据,如使用商标的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
(三)遭受损失维权: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注方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