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已经清晰地阐述了设立遗嘱属于财产行为而非身份行为的观点,以下是一些优化表述的建议:
(一)开头部分可更简洁直接,点明核心观点。可以改为“设立遗嘱属于财产行为,而非身份行为”。
(二)解释身份行为时,可适当简化语言,如“身份行为是能引起身份关系变化的行为,像结婚、收养等”。
(三)在阐述遗嘱的核心和本质时,语言可更通俗,“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分配,在其去世后生效的行为,重点是处理财产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表明遗嘱主要是对财产进行处分,属于财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