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对方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原告应保留相关家庭日常开销及共同经营的证据,积极与债权人沟通,承担相应偿还责任,避免影响个人信用。
(二)若对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原告要收集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证据,如债务金额远超家庭日常开支、未用于共同经营等。同时,若债权人要求偿还,可向其说明情况并拒绝不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