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行为异议需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及时关注执行进度,在执行期间就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尽快书面提出。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在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后,等待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在此期间保持与法院沟通了解进展。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要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异议并提交。
(四)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若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申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