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避免涉嫌此罪,在携带物品进出境前,应了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不携带其中列名物种及其制品。
(二)进出境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物品,杜绝藏匿、伪报、瞒报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三)在交易物品时,对于来源不明的所谓“珍稀物品”要保持谨慎,确认其合法性,避免在不知情情况下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物品进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