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时,女方在怀孕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要准备好证明胁迫事实或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事实的相关证据。
(二)若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不能以怀孕为由撤销婚姻,此时可考虑和对方协议离婚,若协商不成可选择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