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目的:若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对方财物,可能是合同诈骗;若只是因客观或主观懈怠未履约,无非法占有故意,则属民事违约。
(二)行为手段:采用虚构事实、假冒身份等骗对方签合同的是合同诈骗;无积极欺骗行为,仅未按约履行义务的是民事违约。
(三)履行能力和行为表现: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或无履行诚意,拿到财物后逃匿或挥霍的是合同诈骗;有履行能力,因某些原因未全面履行且有继续履行或担责意愿的是民事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