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法院对应当执行缓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执行通知书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罪犯收到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回当地派出所报到的情况比较多,而且时间较长,有的多达几月,甚至几年。主要是因为:缓刑执行通知一般要经过半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转送到当地派出所,多数外地缓刑罪犯接到执行通知书需要1-2月时间才能回到当地,如果罪犯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愿意到派出所报到的,也许半年、一年后才能检查发现,这时才开始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其考验期限就实际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