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且赠与协议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未经公证,赠与人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违约。
(二)若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撤销赠与。
(三)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六个月内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