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触发危险驾驶行为。不进行追逐竞驶,不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时不严重超员或超速,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若已涉及危险驾驶罪,可争取从轻量刑情节。如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