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项同类债务,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若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指定履行的债务;无约定时,先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
若债务人未指定,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数项债务都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按债务比例履行。
(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约定时,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