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的朋友涉及到了一起行政案件,并且要遭到相关的处罚,不知道其标准,想了解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帮助10人 4k浏览 匿名 2018-03-30 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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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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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对有关部门、组织或机构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过程中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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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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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上面的内容就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可以参考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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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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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人员在看守所中被羁押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多种实际情况,具体列出如下:
首先,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生效之后,此类罪犯才将转移至监狱服刑;
其次,公安机关在决定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之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对其进行讯问调查。
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拘留行为并不恰当,必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向他们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再次,根据一般的司法程序,案件的侦查阶段通常不会超过三十七天,随后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为期一个月,最后进入审判阶段,通常需要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最后,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最短可以为二十四小时,最长则可达到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帮信罪到检察院多久判刑
[律师回复] 解析:
1、诉讼期一般限定在九个月之内。
2、通常情况下,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如需延期,须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延长时间为一个月;
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需要得到省级检察院的特别批准,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
而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除了获得省级检察院的审批外,还需要进一步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方可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
3、待检察机关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之后,应在一个月内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最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4、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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