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住建部门向产权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明确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对危房进行修缮或拆除。
(二)若产权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政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若鉴定显示危险程度高、威胁公共安全,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强制拆除。
(三)因产权人不作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产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