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在遇到涉及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需要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收集和整理能证明特殊情况存在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核准申请。
(二)对于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若认为符合特殊情况假释条件,可向执行机关反映相关情况,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工作。
(三)对于社会公众,要正确认识特殊情况假释,理解其是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特殊安排,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