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对新犯的罪进行判决,确定新罪应判处的刑罚。
(二)明确前罪还未执行完的刑罚。
(三)依据数罪并罚规则,若前后罪都判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且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