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主动偿还他人个人债务,先询问债权人是否接受,在其接受的情况下进行偿还,可使债务有效消灭。
(二)在偿还前,与债务人达成关于追偿等事宜的约定,如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关系等,为后续追偿提供依据。
(三)若未与债务人约定,偿还时要确保符合无因管理条件,以便要求债务人返还必要费用。
(四)若债权人明确拒绝,则停止偿还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