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挪用公款的用途和情形,明确属于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超过三个月未还,这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过程和情况,展现良好的认罪态度。
(三)及时全部退还挪用的21万公款,这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四)若存在自首、立功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