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该义务不同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扶养”实际上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的赡养,并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不能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扶养”简单地等同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广义的“扶养”。《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人: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如因先天性疾病致残、因某种无人承担责任的事故导致残疾甚至变成植物人的等。